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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2 21:37:00

前言:本系列的文章为司法观点的梳理与总结,回顾经典案例,体会、思考司法裁判的逻辑,为一线办案的实务人员、研究人员提供富有价值的思路与见解。

本期围绕采用伪报品名等方式走私进口城市生活垃圾构成何罪的问题进行梳理,以耿玉萍走私废物罪案为切入点,总结相关实务观点。

总结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的数量,超过五吨,即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超过二十五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知,进口废物达到法定数量,无论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均已构成犯罪既遂。因此,行为走私废物只要达到法定数量就属犯罪既遂,而不能以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为由主张构成犯罪未遂。

01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玉萍,女,48岁,中专学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丰南路号翡翠园西区,系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年2月21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被告单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普公司)、被告人耿玉萍犯走私废物罪,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单位和普公司实际负责人耿玉萍在该公司进口废旧报纸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符志昌(另案处理)合谋签订真假两套购货合同,采用伪报品名、封箱纸遮掩等方式,将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A2”废纸伪报成自动许可进口的“欧废6号”废纸申报进口,走私进口30个集装箱共计.吨固体废物,经鉴定,全部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发后,被告人耿玉萍自动到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但未主动、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经讯问,供述了走私废物的相关犯罪事实。归案后,耿玉萍向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和普公司、被告人耿玉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普公司、被告人耿玉萍犯走私废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于年11月7日作出()苏中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单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被告人耿玉萍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耿玉萍不服,上诉称:(1)其对进口废纸是城市垃圾不知情,原判决认定其主观明知,证据不足;(2)其具有自首情节;(3)其检举他人犯罪在全省有影响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重大立功;(4)涉案货物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除与上诉理由相同外,另提出:原判采信鉴定报告,鉴定的方法具有随意性,该鉴定结论应予排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于年3月20日作出()苏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司法观点

走私进口废物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国家环境管理制度。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废物罪。对于走私犯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具备了走私的故意,并实际实施了走私行为,就成立走私罪。具体的走私罪名应当以其实际走私的货物而定,走私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走私的物品具体归类为城市垃圾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

上诉人耿玉萍、原审被告单位和普公司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耿玉萍上诉称其对进口废纸是城市垃圾不知情,原判决认定其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1)根据我国对进口废物的规定,对限制或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现有证据,上诉人耿玉萍明知原审被告单位和普公司没有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却将自认为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A2”废纸伪报成自动许可进口的“欧废6号”废纸申报进口。其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的故意明确(2)虽然其辩称对涉案的固体废物为城市垃圾不明知,但上诉人耿玉萍主观上已具有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废物故意,至于属于何种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废物为城市垃圾,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关于耿玉萍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根据荷兰警方提供线索,在掌握和普公司涉嫌走私进口废物的情况下,于年1月5日询问上诉人耿玉萍,但耿玉萍没有如实供述走私事实。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经调查取证后于2月20日再次电话通知上诉人耿玉萍到案接受调查,但耿玉萍到案后仍未如实供述,直至2月27日在侦查机关已调查取得其他证实耿玉萍走私犯罪证据后耿玉萍才供述走私犯罪事实。因其未能及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三)关于耿玉萍上诉称其揭发的他人犯罪被诸多媒体报道产生了较大影响,其检举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耿玉萍检举揭发崔国庆走私废物一案。经查证,合肥缘江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崔国庆走私废物.98吨,现已起诉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诸多媒体对本案及合肥缘江贸易有限公司走私废物案进行报道,但在信息化时代,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已成为常态,不能单凭媒体报道量认定案件是否有重大影响,且上述媒体报道包括了上诉人耿玉萍走私废物案,故该媒体报道行为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形,综合其揭发的崔国庆走私废物一案的定罪量刑情况,耿玉萍的检举揭发行为尚不构成重大立功,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四)关于耿玉萍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废物没有造成环境污染,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的数量,超过五吨,即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超过二十五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进口废物达到法定数量,无论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均已构成犯罪既遂,辩护人关于耿玉萍走私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五)关于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采信的鉴定报告的鉴定依据不具有代表性、鉴定方法缺乏科学性,该结论应予排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耿玉萍进口的固体废物原为散放状态,为运输方便经打捆后装人集装箱,虽然在侦查中被从集装箱中拖出,在鉴定时分拆,但上述行为都是侦查机关、法定鉴定机构根据案件侦查、鉴定工作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并不会改变这些固体废物的状态、性质、成分等。因此,鉴定机构根据规定程序、取样方法及鉴定标准作出的结论,符合对该类物质进行鉴定的规定,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来源:()参阅案例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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