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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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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第季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申领表》《广州市区年第季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花名册》;属省参保单位,须提供被吸纳人员的养老和工伤保险缴费清单。

应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随军配偶身份信息(以随军配偶身份享受时核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下同)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正在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内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2.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高校毕业生或复员转业退役军人。(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月至年月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属省参保单位,须提供养老和工伤保险缴费清单;退出现役证(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身份享受时提供,校验后退回);毕业证书(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的核验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1-20日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申领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3年内提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3.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2)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毕业生,下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第季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申领表》;《广州市区年第季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花名册》;属省参保单位,须提供被吸纳人员的养老和工伤保险缴费清单;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是否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被招用人员是否为应届高校毕业生。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4.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2年以内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时段不计为申领补贴时段,下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第季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申领表》;《广州市区年第季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花名册》;属省参保单位,须提供被吸纳人员的养老和工伤保险缴费清单;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信息;申请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被招用人员是否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元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第季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毕业证书(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信息;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高校毕业生身份信息(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20日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港澳台人员向居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1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20日前完成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季后第2个月最后1日前拨付资金。资金划拨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客观原因未能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提供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补贴申请应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后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上述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应重新办理申领程序。

6.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管理工作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员工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第季度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广州市区年第季度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属省参保单位,须提供被吸纳人员的养老和工伤保险缴费清单;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帐(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社保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7.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岗位除外)。(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同公益性岗位补贴。

应提交材料:现场办理时提交《广州市区年第季度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花名册》。

应核验信息:在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审核、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审核的基础上无需额外核验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在每季度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向公众公示5个工作日,再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用人单位在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时可一并代为申请。通过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领相应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和程序按此执行。

(二)岗位补贴

1.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元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第季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申领表》;《广州市区年第季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花名册》;属省参保单位,须提供被吸纳人员的养老和工伤社保缴费清单。

应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社保中心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等)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正在享受岗位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现场办理时补充提交《广州市区年第季度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申领表》。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包括招聘公告发布、拟聘用人员公示、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已享受补贴年限等)。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在每季度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的补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向公众公示5个工作日,再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区自行明确。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年。

实施程序:由各区自行明确。

4.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5年以内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时段不计为申领补贴时段)。(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劳动者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元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第季度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申领表》;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应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信息;是否为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是否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资金划拨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客观原因未能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提供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等)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岗位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5.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本项目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再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三)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广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元(自届起)。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在穗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困难情形材料(包括毕业生本人或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材料,毕业生本人持有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材料);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应核验信息:困难情形材料信息。

申请程序: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每人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第季度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申领表》;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就业登记信息;申请人是否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社保缴费信息;申请人是否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按22个工作日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工作日计算)。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首次受理)截止期限为年12月31日。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第季度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广州市区年第季度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见习协议书;毕业证书(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校验后退回);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见习单位登记信息:1.见习单位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2.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3.见习活动开展前用人单位必须在区或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统一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见习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信息:1.按《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2.从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之日起开始计算24个月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核验);3.见习人员见习期内没有用工备案、没有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见习期间由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补贴申请应于见习结束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六)见习留用补贴

补贴条件:1.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第季度就业见习单位招用见习学员留用补贴申领表》《广州市区年第季度就业见习单位招用见习学员留用补贴花名册》;见习协议书;毕业证书(超过24岁且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校验后退回);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已申请过就业见习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仅提供申领表和花名册,无需另附材料。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用工备案记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未申请过就业见习补贴的用人单位还须按就业见习补贴的应核验信息进行核验。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补贴申请应于有关人员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七)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3)用人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第季度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申领表》《广州市区年第季度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花名册》;退出现役证。

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社保缴费信息;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助标准:每人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申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情况表》《广州市区年申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花名册》。

应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等单位登记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补贴申请应于有关人员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3)招用行为发生于年12月13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第季度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申领表》《广州市区年第季度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花名册》。

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4.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中小微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年月区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广州市年月区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信息;毕业证信息;申请人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年8月、12月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年9月、年1月完成审核、复核、拨付资金。补贴受理(首次受理)截止期限为年12月31日。

(八)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本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2.劳动者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3.劳动者连续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度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表》;在外地的参保凭证(市内参保无需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信息;是否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建档立卡贫困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每年11月1日-12月31日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上年度起至申请年度12月31日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于次年3月31日前拨付资金。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

(九)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月至年月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表》;属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校验后退回);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校验后退回);属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校验后退回);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校验后退回);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校验后退回);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校验后退回);经营范围属“住宿业”“民宿”的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创业者户籍所在乡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初创企业纳税信息;在职职工参保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申领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十)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年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月至月租金补贴申领表》;属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校验后退回);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校验后退回);属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校验后退回);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校验后退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场地租赁材料)(校验后退回);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校验后退回);经营范围属“住宿业”“民宿”的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创业者户籍所在乡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租赁材料。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申领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3年内提出。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月至年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表》、《广州市区年月至年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股东及出资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申领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十二)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2.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3.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入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半年创业孵化补贴申领表》;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广州市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花名册》。

应核验信息: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商事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5月31日和10月1-11月30日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在6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分别在6月25日前和11月25日前拨付资金。补贴申请应于满足条件之日起至孵化期满后半年内提出。孵化期以孵化合同中相关约定条款为准。

(十三)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条件:1.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2.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获奖项目经营规范,已办理税务、社保登记等相关手续。4.获奖项目吸纳就业3人或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补贴标准: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及相应的租赁备案登记材料(校验后退回);《注册单位与参赛项目相符承诺》原件;申请补贴前6个月税收材料;单位对公账户或法人代表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无变更法人记录)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代表人)必须是参赛项目负责人;获奖信息;参赛成员须在《注册公司与参赛项目相符承诺》上签名确认;申请补贴前6个月企业社保缴纳情况、单位用工备案情况。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每月1-25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切换区域和部门-广州市-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查找“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领”进行在线办理,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补贴申请应在获奖之日起2年内提出。

(十四)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属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2.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1.创办企业培训每人补贴1元;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补贴0元;3.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每人最高可补贴元,补贴标准的具体金额按照省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标准执行。

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是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应提交材料:补贴对象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应核验信息:对接核验创业培训质量监控信息系统的报班信息审批、培训过程验收、考试成绩审批等信息。

申请程序:创业培训补贴(非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每月10日前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审核通过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补贴资金拨付。创业培训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普通高等学校)在组织培训两周内将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录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培训合格情况,在每月10日前通过系统提交资金申请并报送补贴人员花名册,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在每月25日前填写补贴汇总表、补贴人员汇总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完成补贴资金拨付。本通知印发之前经批准已开班但未申领补贴的,按照原补贴标准申领补贴,并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十五)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补贴条件:1.属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2.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按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在校期间仅可享受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学籍材料。

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

申请程序:学校应在组织培训两周内将有关信息录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鉴定情况,在每月10日前通过系统提交资金申请并报送补贴人员花名册,市职培中心在每月15日对申请补贴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其中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核对。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于每月25日前填写补贴汇总表、补贴人员汇总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复核通过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完成补贴资金拨付。自本通知印发之前经批准已开班但未申领补贴的,按照原补贴标准申领补贴,并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十六)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条件:1.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困难情形材料(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材料、残疾人证)。

应核验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在申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一并提出本项补贴申请。

(十七)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2.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每1人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领表》、《广州市区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帐(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每年5月1日-6月30日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和支付。申请单位每年申请上一自然年度1-12月的符合条件人员,不能跨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八)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已办理失业登记,处于失业状态。2.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3.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且未领取失业补助金。4.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月临时生活补助申领表》;《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职工证》、《扶贫卡》之一(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失业登记信息;是否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补助金领取情况;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申请人每月1-20日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送区社保经办机构核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解除劳动关系情况。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客观原因未能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时提供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补贴申请应于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

(十九)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符合享受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条件。2.用人单位组织在岗职工参加1-6个月与岗位技能需求相符的在岗培训。3.培训计划、培训名单及培训结果(职工按计划参加培训且仍处于就业状态)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参训职工每人不高于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规模、时间、人员和培训后达到的效果等内容);开展培训材料(包括培训教师签名的授课内容清单、培训教师资质材料、参训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记录);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审核情况。

申请程序:受影响企业组织职工在岗培训前,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预申报申请,提交有关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规模、时间、人员和培训后达到的效果等内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预审通过后,可按计划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受影响企业应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开展培训材料,并于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10日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开展培训材料,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核验相关受影响职工参训期间的参保记录,经审核通过的,按符合条件参训受影响职工人数核算补贴金额,并在季后第2个月最后1日前拨付资金。本项目实施至年底,预申报应于年底前提出,年底前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可跨年度执行。本项目与适岗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示范性奖补项目

1.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一次性补贴

补贴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平方米以上。(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万元以上。(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2个月社会保险费的达到20人以上。(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经营收入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材料;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评选。评选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企业于评定后次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广州市区年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一次性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一次性补贴和本项目不得叠加享受。

2.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一次性补贴

补助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平方米以上。(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8人以上。(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经营收入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材料;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评选。评选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企业于评定后次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广州市区年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一次性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一次性补贴和本项目不得叠加享受。

3.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在农村扶持建设的电商服务站点(平台);(2)有固定办公场所,建设面积原则上应在平方米以上,配备电脑、网络通讯等必需的设备设施,有稳定的运营团队;(3)面向当地农村电商从业人员、初创人员提供基本的实操技能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4)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积极推动农产品品牌设计、包装策划和宣传推广,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5)联合当地农户和企业,将特色农产品入驻电商平台,推进农产品上行,服务站点年度上行业务量达到单或金额达到万元以上,有相关服务台账和记录。

补助对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与村联合共建服务站点的,原则上共建的村不超过3个,按照每个村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申领表》;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开展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的工作台账;网商交易记录。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需现场核查信息:站点(平台)场地情况、品牌建设情况。

实施程序: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经办,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规定提出补助申请。满足第1-4项条件的新建服务站点,并承诺建成当年度达到第5项条件的,可先申请补助。补贴对象按属地原则向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广州市区年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申领表》一式三份,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4.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或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价通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认定及评价通过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对象: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补助标准: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含原已通过认定的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领表》

应核验信息: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到6月30日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受理、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5.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贴

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认定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对象:返乡创业孵化基地。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区年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贴申领表》

应核验信息: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申请程序:申请人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人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6.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补贴

补助条件:(1)评选年度招用广东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或广东省对口帮扶地区(不限于我市承担的帮扶地区,包括我省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30人(含)以上,吸纳我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贫困劳动力的可放宽至15人(含)以上。(2)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3)在岗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50%以上综合收入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近3个月平均)。(4)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5)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6)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补助对象: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

补助标准:按每个基地20万元。

应提交材料: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信息;失信、违法记录。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评选。评选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企业于评定后次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广州市区年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二)职业介绍补贴

1.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用工量0人以上或一个自然月内新增用工人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经国家、省、市科技信息厅/局审批认可)。(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推荐成功就业劳动者在推荐就业企业的首月参保单位不能与其上一月度参保单位相同。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元。符合补贴条件的被推荐求职者每年只能补助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广州市区年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企业类别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符合条件后的,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公示和支付。补贴申请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2.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且许可范围为“职业介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五类企业(疫情防控必需、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就业。(2)疫情期间,劳动者在被推荐五类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推荐成功就业首月参保状态须为新增参保并且上一月度应为非缴费状态或在非本次新增登记参保的其它参保单位缴费参保。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元。符合补贴条件的被推荐求职者每年只能补助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广州市区年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企业类别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符合条件后的,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公示和支付。补贴申请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由工作经费和企业工作人员监测补贴组成,工作经费每年的标准为每家监测企业不高于元,用于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所产生的工作经费(含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费用);企业工作人员监测补贴具体如下:

补贴条件:1.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其辖区就业失业监测企业样本的企业。2.每家监测企业的工作人员只限1人担任,此人必须是该企业的在岗员工。3.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

补贴对象: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

应提交材料: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监测企业或工作人员无需提供申报材料,由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其完成监测就业失业任务情况填写相关报表进行核查上报。

应核验信息:企业监测任务的完成情况。

实施程序: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别在每年6月、11月的1-10日根据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的完成情况(统计时间分别为:上年11月至5月、6月至10月)填写《广州市区年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申领表》《广州市区年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汇总表》进行审核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表复核和发放监测补贴至企业工作人员等手续。

(四)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相关就业创业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单位。

补助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实施程序: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供养的除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服务补助;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购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服务验收通过后给予服务补助。

1.空岗信息补助

补贴条件:市、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信息系统提供真实有效空缺岗位信息。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一空缺岗位信息补助标准为2元。同一招聘信息岗位数大于20个时,按20个发放。同一用人单位1个月内多次招用同一工种岗位的,视作续期招聘信息,只对本月首次发布的计发补助。

实施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10日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台帐材料,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求职者信息采集补贴

补贴条件:市、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录入真实有效求职者信息。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按2元/条的标准发放求职者信息采集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求职者登记信息每月只能补助一次。

实施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10日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台帐材料,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3.招聘会补贴

补贴条件: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分市场、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举办现场或网络招聘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对全市性(含市、区联动)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00元;各区、街镇(含区、街联动)等分市场组织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元。

实施程序: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10日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台帐材料,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4.人事档案接转、整理补助

补助条件: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转、整理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份档案2.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接转、整理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数量给予补助。

5.人事档案保管补助

补助条件: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份档案每月20元标准给予补助,保管期人事档案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保管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数量给予补助。

6.赴外省举办招聘会补助

补助条件: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15家以上用人单位赴外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场招聘会4.8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赴外省举办招聘会的场次数给予补助。

7.举办专场招聘会和见习匹配会补助

补助条件:(1)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主办的免费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且符合参会用人单位家以上,提供岗位个以上条件。(2)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定期举办免费就业见习匹配会。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1)举办免费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按参会用人单位每个摊位每天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举办免费就业见习匹配会,按参会用人单位每个摊位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免费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免费就业见习匹配会的参会用人单位家数给予补助。

8.办理未就业登记补助

补助条件: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就业指导并办理未就业登记。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指导并办理未就业登记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补助。

9.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申领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补贴申领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次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补贴申领服务的次数给予补助。

10.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公共创业指导。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一对一”公共创业指导的自主创业大学生人数给予补助。

11.就业创业e站补贴

补助条件:在本市区域办学的院校建立“就业创业e站”并为本校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补助标准:新认定的就业创业e站,认定后给予5万元补助。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5万元补助。从第2年起对服务站进行年度绩效评估,每年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应提交材料:《广州市院校就业创业e站建站情况表》(新认定服务站提供);《广州市院校就业创业e站补助申请表》(认定后评估提供);《年广州市院校就业创业e站绩效评估表》(年度绩效评估提供)。

应验核信息:站点场地情况、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情况等。

实施程序: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普通高等院校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辖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实施。(就业创业e站评估办法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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