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去过北京中科医院 http://m.39.net/pf/a_5218641.html7月8日,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整体提高60元(其中财*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元。提高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提高筹资标准。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整体提高60元(其中财*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元,其中:中央财*补助元,省财*补助.8元,市县财*补助83.2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策,中央财*补助元,省财*承担62.4元,市县财*补助41.6元;伊通、长白和前郭等少数民族自治县比照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策,即中央财*补助元,省级财*补助.4元,市县财*补助41.6元)。
新增财*补助一半(15元)用于大病保险,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达到65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大病保险当年筹资额的其他部分仍按原渠道进行划转。
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元(大中小学生、儿童每人元)。
提高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每人资助由元提高到元。
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新增资金,主要用于巩固提高*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健全门诊费用保障机制改革要求,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具体方案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部分统筹区,应于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优化大病保险保障功能。从年起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在年*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60%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和费用结构报销比例。
提升大病保险扶贫济困精准度。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累计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元的,按大病保险倾斜支付*策报销。
年度内退出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大病保险再报销时不另设起付线,按大病保险待遇支付*策报销;
对退出医疗救助对象时该患者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元)的,按照大病保险待遇支付*策报销(00元起付)。
年度内患者未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前,其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自付合规费用达到00元,并按大病保险待遇支付*策报销后,该患者又被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其大病保险报销不再另设起付线,按大病保险倾斜支付*策报销。
在未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期间发生的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元未达到00元的,动态调整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不再另行设定起付线(把动态调整前累计费用做为大病保险起付线),其发生的自付合规费用按大病保险倾斜支付*策报销。
在未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期间发生自付合规费用未到元的,动态调整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动态调整前累计费用参与大病保险合规自付费用的累计,按大病保险倾斜支付*策报销,以上待遇计算始点以出院时间为准。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通知》提出,加快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确保年1月1日起,全省同步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策,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
制度统一过程中,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参保连续稳定,做到应保尽保;完善新生儿、儿童、学生以及农民工等人群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避免重复参保;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妥善处理特殊问题、特殊*策,做好制度统一前后*策衔接,稳定待遇预期,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加大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力度
优化统一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按照国家要求,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银保监局建立健全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机制,拟定统一的考核办法。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明确数据使用权限,规范运行数据统计,商业保险机构要定期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大病保险数据,配合开展运行监测分析。
加大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力度,年1月1日至年底,对农村贫困人口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
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整合城乡医保经办资源,大力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切实做好基金结算、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为重点,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加快推广电话、网络备案方式,使异地就医院持卡看病、即时结算。
来源丨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李德庆
编辑丨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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