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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商品宣传中涉及与他人商品对比的,应基于真实性,符合公平、真实与诚实信用的要求,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具有可比性。被比较的产品与所宣传的产品属于同一种类或同一类型,用以比较的部分必须是该类产品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如功能、效果、基本成分、制作方式等,该对比应该是公正的且具有实际意义的。
第二,具有细节性。该对比系基于有选择性的具体特征或属性的对比,而不是抽象概念的比较,不得宣称在总体上是优越的。
第三,具有可验证性。这种对比是客观的,可以进行验证,用于比较的数据也是能够查实的,并应遵守行业普遍接受的衡量标准。
第四,非引人误解性。是否会引人误解,是不正当的对比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的最终判断标准。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京知民初字第62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
赵明、卓锐、高睿
法官助理郭伟法官助理
张琳、栾羚
当事人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发展公司被告: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被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被告:柏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盛达思(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小马腾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裁判日期年1月12日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二、被告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知民初字第6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良,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戎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发展公司。
被告: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茹嘉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延威。
被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佳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嵘。
被告:柏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盛达思(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兵,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安小马腾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联盟影业公司)诉被告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小马奔腾壹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小马奔腾公司)、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发展公司(简称安徽广播电视台)、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简称海南电广传媒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阳盟将威公司)、柏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柏联公司)、盛达思(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达思公司)、西安小马腾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小马腾飞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盟影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志良,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小马奔腾公司、小马腾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春飞、于海峰,海南电广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延威,东阳盟将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海嵘,盛达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新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柏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联盟影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事实及理由:一、年2月26日,原告与案外人陈万宁(笔名宁财神)签订《委托聘用创作合同》,约定原告委托陈万宁创作集电视剧《武林外传》剧本,创作完成后,原告永久性拥有该剧所生产的全部版权及衍生物品的所有权,陈万宁享有署名权等内容。后原告投资拍摄了电视剧《武林外传》,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成为家喻户晓的电视剧集,获得了业界和观众的喜爱,成为知名品牌。其后,原告着手利用《武林外传》取得的巨大成功影响,继续投资开展后续剧集及相关衍生权利的开发。年7月,八被告联合投资出品的电视剧《龙门镖局》上映。八被告存在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八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在多个场合明示、暗示《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存在前世今生的关系,且《龙门镖局》的编剧陈万宁亦多次宣称《龙门镖局》系《武林外传》的升级版。八被告的前述行为属于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八被告在宣传《龙门镖局》电视剧的过程中,编剧陈万宁多次宣称“《龙门镖局》完胜《武林外传》”,有报道称“《武林外传》在置景和服装上因陋就简,《龙门镖局》高端洋气”、“《武林外传》制作寒酸”等内容,贬损原告声誉,其行为属于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商业诋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热播使得其成为知名商品,“武林外传”亦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八被告在宣传《龙飞镖局》电视剧的过程中,使用了“武林外传”的文字,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其行为属于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八被告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选取相同的编剧拍摄《龙门镖局》,故意突出编剧的地位,直接将《武林外传》获得的成果作为其宣传内容,不公平地占有了原告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违背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辩称
小马奔腾壹公司、小马奔腾公司、小马腾飞公司共同辩称:一、《龙门镖局》系三被告委托编剧陈万宁创作的作品,三被告摄制、发行40集电视剧《龙门镖局》系合法行使著作权。二、原告仅享有电视剧《武林外传》的版权及衍生物品的所有权,并不包括剧本的著作权。三、陈万宁有权创作《龙门镖局》的剧本,原告无权干涉。三被告基于陈万宁创作的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并未侵害原告的利益,更未贬损原告及《武林外传》的声誉。原告实际上是以诉讼的方式剥夺、阻碍著作权人合法行使权力。四、《武林外传》和《龙门镖局》两剧是编剧陈万宁分别创作的两部完全独立的作品,是其历经10年之后基于对公众事件、法治观点等内容的理解发生变化以后呈现的不同内容。基于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南电广传媒公司辩称:作为电视剧《龙门镖局》的联合出品人之一,被告海南电广传媒公司事实上既未出资,亦未参与拍摄、发行等,因此本案与被告海南电广传媒公司并无直接关联,被告海南电广传媒公司并非适格被告,据此不应当承担有关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东阳盟将威公司辩称:依据被告东阳盟将威公司与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签订的《电视剧龙门镖局发行协议》以及《授权书》的规定,被告东阳盟将威公司仅代理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发行该剧,收取发行代理费用,其虽在片尾署名为联合出品人,但仅享有署名权,并非该剧的著作权人,并非适格被告。且被告东阳盟将威公司无权自主制作或对外公布宣传资料,所有宣传资料由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提供。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应自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东阳盟将威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盛达思公司辩称:一、本案与被告盛达思公司并无直接关联,被告盛达思公司并非适格被告。电视剧《龙门镖局》由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制作、发行,所有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承担,并且该剧有版权声明,属于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所有。二、原告所指控的包括被告盛达思公司在内的八被告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均不成立。三、原告的索赔数额过高,并无任何依据,其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就是妨碍竞争。四、被告盛达思公司与其他七被告无共同故意,无共同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安徽广播电视台、柏联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两部电视剧有关的事实
1、与电视剧《武林外传》有关的事实
年2月26日,联盟影业公司(甲方)与陈万宁(乙方)签订《委托聘用创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电视剧《武林外传》的剧本编剧工作,该剧长度暂定集;甲方永久性拥有该剧所生产的全部版权及衍生物品的所有权(包括电影、电视录像带、录音带、VCD、DVD、网络游戏、卡通形象及诉诸各种传媒的全部永久版权及一切与本剧有关的角色名称、人物造型、肖像、对白、动作、剧照、歌曲及文学材料方面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决定如何处理有关该剧所引发的一切权益及发行、宣传等事宜;乙方创作的剧本被甲方采纳并拍摄成电视剧后,乙方享有在电视剧、音像制品、宣传材料等相关产品上的署名权。
小马奔腾壹公司、小马奔腾公司、小马腾飞公司、海南电广传媒公司、东阳盟将威公司、盛达思公司(简称参与庭审的六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份证据仅涉及《武林外传》电视剧的著作权,该剧剧本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陈万宁。
以上事实有联盟影业公司提交的《委托聘用创作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2、与电视剧《龙门镖局》有关的事实
年11月27日,小马奔腾壹公司(甲方)与陈万宁(乙方)签订《电视剧龙门镖局编剧合同》(简称编剧合同),约定:电视剧《龙门镖局》暂定40集;乙方按照拍摄期限在开机前完成剧本工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该剧本的专有影视许可使用权;甲方享有根据该剧本拍摄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该影视作品的其他相关权利;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参加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播仪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甲方为宣传、推广电视剧之目的,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受托人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年2月6日,小马奔腾壹公司(甲方)与小马腾飞公司(乙方)、小马奔腾公司(丙方)签订《电视剧龙门镖局联合投资拍摄合同》(简称联合投资拍摄合同),约定:与本剧有关的法定审批、许可事宜及发行审查由甲方负责办理,乙、丙方予以配合;甲乙方商定,根据摄制要求甲方有权在片中署名与其他公司或单位联合摄制;本片版权由三方享有,本剧参加的各类评奖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三方共同承担,奖金及荣誉归三方共同享有。
年6月12日,小马奔腾壹公司作为制作单位就《龙门镖局》(40集)获得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乙第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小马腾飞公司系合作单位。
年6月25日,小马奔腾壹公司就《龙门镖局》(40集)获得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京)剧审字()第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年10月13日,小马奔腾公司、小马腾飞公司分别出具《著作权声明》表示,关于电视剧《龙门镖局》,该两公司郑重承诺并保证其仅享有署名权,该剧完整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播映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小马奔腾壹公司所有。
联盟影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其他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认可。
联盟影业公司为证明电视剧《龙门镖局》的权利主体,提交了以下证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电子*务平台上的网页打印件,其显示:《龙门镖局》的发行许可证公示制作单位为小马奔腾壹公司;该剧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显示的报备机构为小马奔腾壹公司。()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显示:《龙门镖局》片尾标注的“联合出品”方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小马奔腾公司、东阳盟将威公司、小马奔腾壹公司、小马腾飞公司、盛达思公司、柏联公司、海南电广传媒公司;同时,相关标注亦显示:“本作品版权归小马奔腾壹公司独家所有”。
参与庭审的六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认可。
上述事实由有小马奔腾壹公司提交的编剧合同、联合投资拍摄合同、制作许可证、内容摘要、发行许可证,著作权声明、网页打印件、第号公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与虚假宣传有关的事实
联盟影业公司主张八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主要体现在两点:1、明示或暗示《武林外传》与《龙门镖局》存在前世今生的关系;2、编剧陈万宁多次宣称《龙门镖局》系《武林外传》的升级版。为支持前述主张,联盟影业公司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涉及的光盘显示:年11月14日中央电视台的主持人转述小马奔腾壹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明称,将拍摄正在创作阶段的喜剧《武林外传》第二部。
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涉及的光盘显示:天津电视台制作了《龙门镖局》天津卫视首映礼及系列宣传片,其使用了《武林外传》的部分画面,并显示《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两剧有人物承继关系。在采访中,作为两剧的共同编剧,陈万宁不希望观众认为《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有瓜葛。
3、相关媒体的报道情况
(1)《北京晚报》于年7月31日、8月1日的文娱报道。其中配有《武林外传》中的佟湘玉、白展堂、吕秀才、郭芙蓉与《龙门镖局》中的盛秋月、佟石头、白敬祺、吕青橙等人物关系图。并有如下表述:“《武林外传》《龙门镖局》前世今生”;“《龙门镖局》堪称《武林外传》升级版,风格如出一辙,手段更加泼辣”;“《龙门镖局》有着和《武林外传》一脉相承的人物关系,镖局少奶奶盛秋月去世的丈夫就是《武林外传》中佟湘玉的弟弟,镖师白敬祺是白展堂与佟湘玉的儿子,吕青橙是吕秀才与郭芙蓉的女儿”;“宁财神介绍,两部剧有如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之间的传承,讲的是《武林外传》二十年之后的故事”;“当年,《武林外传》正火,宁财神已经计划写下一部,和《武林外传》的人物有衔接,但又是自成一体的独立故事。”
(2)《今晚报》年7月30日报道显示:“《龙门镖局》前世今生版片花首次亮相,片花解析了《武林外传》和《龙门镖局》的联系,揭秘了该剧主创和*、闫妮、沙溢等人的关系,力求让观众明明白白地看剧。”
(3)《城市快报》年8月1日报道显示:“有网友直言,《龙门镖局》的演员和剧情都差点火候,不如《武林外传》”;“宁财神表示《龙门镖局》的人物、剧情都还没展开,《武林外传》80集在电视上播了六年,这么比不太公平”。
(4)《新民晚报》年7月30日报道,标题为“宁财神七年磨一‘镖’”,内容中显示:“宁财神表示,相较于《武林外传》,《龙门镖局》更适应快节奏的微博时代”;“《龙门镖局》被看成《武林外传》的姊妹篇,虽然故事发生地由同福客栈换到龙门镖局,主演也换成了袁咏仪、*、李倩,不过剧中人依旧穿着古人的衣服,说着今天的事儿,《武林外传》的无厘头搞笑风格也得到了延续。”
(5)《东方早报》年7月24日报道显示:“宁财神表示,这两部戏就像是《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的关系,《龙门镖局》是《武林外传》之后的故事。但《龙门镖局》绝不是《武林外传》的续集,而是其升级版,定义为‘古装职场喜剧’最准确。”
(6)《武汉晚报》年8月1日报道,标题为“网友吐槽《龙门镖局》:情节平淡笑点缺乏”,内容中有:“怀着对《武林外传》的美好回忆,观众纷纷打开电视围观。”
(7)北青网年8月1日报道显示:“跟《武林外传》比,《龙门镖局》明显制作更大,情节更延展。”
(8)《辽沈晚报》年8月1日报道显示:“《龙门镖局》开播后,有网友称:《龙门镖局》尽管与《武林外传》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却又到底不是当年那个‘武林’了”;“对于《龙门镖局》始终在与《武林外传》对此,宁财神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对比很正常,但可以肯定的是《龙门镖局》必然无法超越《武林外传》,因为背景不同。他坦言,自己对《龙门镖局》收视率并没有什么过高的期待。”
此外,在《青年报》、《新安晚报》、《合肥晚报》、《北京晚报》、《信息时报》、《北京日报》、《扬子晚报》、《羊城晚报》、《新文化报》、新浪网、金羊网等也有与前述类似的表述。
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金鹰网、中国时刻网等网络报道进行的公证,其多次出现“《武林外传》和《龙门镖局》的前世今生”、“和《武林》一脉相承?是《射雕》和《神雕》的关系”的报道,并配有人物关系图。
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网易新闻、腾讯新闻等网络报道进行的公证,一方面印证上述媒体报道的真实存在,另一方面其多次显示部分观众、网友表示《龙门镖局》未能超越《武林外传》。
联盟影业公司为证明八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已经导致公众误认,提交了以下证据(序号续前):
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野马财经的网络报道进行的公证,在一篇名为《对*失败!小马奔腾被裁决6.35亿元回购战投股份》的文章中显示:“作为影视业曾经的耀眼新星,小马奔腾公司曾把吴宇森、宁浩等电影大咖招至麾下,制作出《将爱情进行到底》、《武林外传》等多部脍炙人口的作品。”
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